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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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
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他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装卸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
吨按
1
吨计;以马力(
1
马力
=0.735
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
马力按
1
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
500
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
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
1
日按
1
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超过
1
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
1
小时计。
(三)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
4
只及
4
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
1
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
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
W
)和体积吨(
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
1000 千克为
1
计费吨;计费单位为“
W/M ”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
1
)的规定计算。
(五)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
1
计费吨计算,超过
1
计费吨的尾数按
0.01
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六)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
1.00
元计算,不足
1.00
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为
10.00
元。
(七)
货方或船方应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的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
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复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与复查或抽查数量不符时,以港方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的复查或抽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
第六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除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款额
5 ‰
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
180
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七条
船舶到港后,港方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靠垫费、围油栏使用费和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向申请方计收附加费。
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
50%
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
100%
计收。
夜班每日以
8
小时计算。节假日及夜班的工作起迄时间,由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执行。
第八条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为国际国境货物:
(一)
水路转水路;
(二)
水路转铁路;
(三)
铁路转水路;
(四)
水路转公路;
(五)
公路转水路。
散油、一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家禽、牲畜、野生动物、不办理国际国境业务(集装箱货物除外)。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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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
引航距离在
10 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
2
)编号
1
(
A
)的标准计收;
(二)
引航距离超过
10 海里的港口,按表
2
编号
1
(
A
)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
2
编号
1
(
B
)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
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
2
编号
1
(
A
)的标准加收
30%
;
(四)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
0.30
元。
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十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2
编号
2
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0
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
2
编号
1
(
C
)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
500
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
2
编号
3
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七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长江的引航、移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附录)办理。
第三章
拖
轮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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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使用港方拖轮时,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
7
)的规定,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章
系、解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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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
2
编号
4
(
A
、
B
、
C
、
D
)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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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
2
编号
5
(
A
)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
2
编号
5
(
B
)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
24
小时为
1
日,不满
24
小时按
1
日计。
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
2
编号
5
(
C
)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一)
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
4
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停泊的船舶;
(二)
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
加油加水完毕继续停泊的船舶;
(四)
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
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由于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停泊,免征停泊费。
第二十五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的码头、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多次挂靠我国港口,停泊费在第一港按实征收,以后的挂靠港给予
30%
的优惠.
第六章
开、关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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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
2
编号
6
(
A
、
B
)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八条
大型舱口(又称
A
、
B
舱)中间有纵、横梁的(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进行全集装箱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表
2
编号
6
(
C
)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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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表”(表
3
)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一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
3
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
50%
,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八章
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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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散杂货在港口装卸船舶,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
4
)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四条
港方可根据作业需要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使用船舶起货机械时,除按表
4
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表
2
编号
7
(
A
、
B
)的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浮吊进行装卸作业的,除按表
4
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实际租费向申请方计收浮吊使用费。经港方或船方自备浮吊进行作用的,按表
4
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六条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
7
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第三十七条
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
舱内翻装,按表
7
的规定计收工时费。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较。
第三十八条
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
4
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用率的
80%
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表
4
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
50%
计收装卸费;不用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
4
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
30%
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九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
5
)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
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开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
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
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
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
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第四十条
集装箱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集装箱,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表
5
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
15%
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
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或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按表
5
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除按表
5
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
15%
加收岸机使用费;如同时使用铲车(叉车)等机械在舱内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使用费。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
5
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
5
规定费率的
50%
计收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一条
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表
5
规定费率的
90%
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二条
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锚地(或挂靠浮筒)的船舶之间的集装箱装卸作业,除按表
5
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实际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第四十三条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表
4
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
第四十四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不包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
6
)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
6
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一)
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二)
为险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三)
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
10
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
(四)
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五)
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第四十六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按表
6
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船上集装箱翻装,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表
6
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
15%
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另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柴、装箱作业,按表
7
的规定,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
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
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四十八条
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内贸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出口国外港口,
到达港或起运港分别按表
4
和表
5
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和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九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干支线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十条
国际过境散杂货物,按表
4
规定费率的
70%
计收装卸船费。
第五十一条
国际过境集装箱,按表
5
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过境包干费。
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车)起,至装上车(船)离港止。
第九章
工时费
(返回顶部)
第五十二条
港方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上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货超长货物、笨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
7
的规定计收装卸技术指导员工时费。
第五十三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按表
7
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
(一)
在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时,进行的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
(二)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捆、拆加固,铺舱、隔票、集装箱特殊清洗以及其他杂项作业。
上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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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或货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表
7
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五十五条
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
第五十六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
8
)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五十七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
8
的规定计收货车送取费。
第五十八条
出口货物或集装箱推关时,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方计收费用。
(返回顶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满尺丈量”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的《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进行的丈量。
第六十条
本规则按“笨重货物”、“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轻泡货物”和
”
超长货物
”
计收费用的:
“笨重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重量满
5
吨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
10
吨以下成捆钢材除外。
“一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
: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然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轻泡货物”是指每一重吨的体积满
4
立方米的
货物,按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组成车辆、笨重货物除外。
“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
12
米的货物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
1997
年
6
月
20
日零时起实行。除船舶港务费外,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附录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
吨按
1
吨计;以马力(
1
马力
=0.735
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
马力按
1
马力计。
(二)
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
1
日按
1
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超过
1
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
1
小时计。
第五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除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款额
5 ‰
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
180
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长江行驶,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费率表”(表
9
)编号
1
(
A
)的规定,按始发地至到达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9
编号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桥,按表
9
编号
1
(
B
)的规定,以次加收过桥引领费。
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
9
编号
1
(
C
)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
500
净吨(马力)
第十三条
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或变更到达地,按下列规定计费。
(一)
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地至到达地里程计费。
(二)
变更到达地: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地前,按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全程里程计费;在船舶到达原到达地后,另按原到达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间的里程加收。
第十四条
在始发地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
9
编号
3
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五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者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航(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按表
9
编号
4
的规定计收航员待时费。
因航道水深限制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六条
解送引航员,按表
9
编号
5
(
A
、
B
)的规定,以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引航员交通费。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泊,按表
9
编号
6
(
A
、
B
)的规定计收引航员附加费。
第十八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
3
人限,超过的人书或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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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
1
货物名称
|
计算单位
|
换算重量
(千克)
|
骆驼、牛、马、骡、驴
|
每头 |
1000 |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
每头
|
200 |
散装的猪崽、羊羔
|
每头
|
30 |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
每立方米
|
500 |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
每只
|
30 |
鱼苗(秧、种)
|
每立方米
|
800 |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
每立方米
|
1000 |
家具(折叠的除外)
|
自重加两倍
|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
注:
1.
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
25 千克,自重加两倍即
25X3=75 千克。
2.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表
2
编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费率(元)
|
说明
|
1 |
引航费
|
净吨(马力)
|
A |
0.50 |
|
净吨(马力)
/
海里
|
B |
0.005 |
|
净吨(马力)
|
C |
0.16 |
过闸引领
|
2 |
移泊费
|
净吨(马力)
|
0.22 |
各港港内移泊
|
3 |
引航员滞留费
|
每人每小时
|
20.00 |
4 |
系、解缆费
|
每次
|
A |
107.00 |
2000
净吨及
2000
净吨以下船舶在码头
|
B |
159.00 |
2000
净吨及
2000
净吨以下船舶在浮筒
|
C |
213.00 |
2000
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
D |
318.00 |
2000
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
5 |
停泊费
|
净吨(马力)
/
日
|
A |
0.23 |
|
B |
0.05 |
|
净吨(马力)
/
小时
|
C |
0.15 |
|
6 |
开、关舱费
|
每舱口
|
A |
264.00 |
2000
净吨及
2000
净吨以下船舶
|
B |
530.00 |
2000
净吨以上船舶
|
每块舱盖
|
C |
75.00 |
全集装箱船使用集装箱专用索具
|
7 |
起货机工力费
|
每重量吨
|
A |
1.08 |
|
每体积吨
|
B |
0.54 |
|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
3
编号
|
货类
|
计费单位
|
每计费吨(箱)费率(元)
|
进口
|
出口
|
1 |
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沙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碳、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
|
W |
1.40 |
0.70 |
M |
0.90 |
0.45 |
2 |
列名外货物
|
W |
3.30 |
1.65 |
M |
2.20 |
1.10 |
3 |
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象牙(包括制品)、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壳制品、漆器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
|
W |
6.60 |
3.30 |
M |
4.40 |
2.20 |
集装箱
|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
20
英尺
|
40.00 |
20.00 |
40
英尺
|
80.00 |
40.00 |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
20
英尺
|
80.00 |
40.00 |
40
英尺
|
160.00 |
80.00 |
注:
1.
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
编号
1
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
编号
3
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业。
4.
原油按编号
2 “列名外货物”计费。
5.
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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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
表
4
编号
|
作业过程
费率(元
/
计费吨)
货类
|
船舱——船边
|
船边—库、场、车、船
|
计费单位
|
船方起货机械
|
港方起货机械
|
一般货舱
|
冷藏舱
非货舱
|
一般货舱
|
冷藏舱非货舱
|
散装
|
1 |
煤炭、硫酸渣、腐植酸、矿砂、矿粉(铁矿砂、粉除外)、铁矿石(块矿)、磷灰土、砂土、碎石、卵石、水泥、水泥熟料、盐、化肥、粮食
|
10.40 |
15.060 |
13.50 |
20.30 |
5.20 |
W |
2 |
铁矿砂、铁矿粉
|
6.70 |
10.05 |
8.70 |
13.10 |
3.35 |
3 |
焦炭、半焦、原矿(包括快矿,但铁矿石除外)、铜精矿(砂)、硫精矿(砂)、锌精矿(砂)、铅精矿(砂)、块煤、加工成形的石料、砖瓦、氧化铝、纯碱、鱼粉
|
16.30 |
24.50 |
21.20 |
31.80 |
8.15 |
4 |
糖、大豆、豆粨、大麦、燕麦、黑麦、饲料
|
14.80 |
22.20 |
19.20 |
28.80 |
7.40 |
包装
|
5 |
煤炭、各种
矿石(包括块、砂、粉矿)、砂土、盐、化肥
|
16.30 |
24.50 |
21.20 |
31.80 |
8.15 |
6 |
水泥、纯碱、鱼粉
|
19.40 |
29.10 |
25.20 |
37.80 |
9.70 |
7 |
糖、粮食、大豆、豆粨、大麦、燕麦、黑麦、饲料
|
18.10 |
27.20 |
23.50 |
35.50 |
9.05 |
其他
|
8 |
钢坯、钢锭、生铁、金属块、锭、钢材、钢轨、钢管
|
16.80 |
25.20 |
21.80 |
32.70 |
8.40 |
9 |
废碎金属
|
24.30 |
36.50 |
31.60 |
47.40 |
12.15 |
10 |
笨重货物
|
设备
|
41.70 |
62.60 |
83.40 |
125.20 |
20.85 |
其他
|
32.10 |
48.20 |
64.20 |
96.40 |
16.05 |
11 |
组成车辆
|
轿车
|
42.00 |
48.00 |
41.60 |
62.40 |
16.00 |
W/M |
其他
|
32.00 |
27.80 |
24.10 |
36.20 |
9.25 |
12 |
各种纸、纸浆
|
18.50 |
27.80 |
24.10 |
36.20 |
9.25 |
13 |
橡胶
|
19.20 |
28.80 |
25.00 |
37.50 |
9.60 |
14 |
木材
|
13.40 |
20.10 |
17.40 |
26.10 |
6.70 |
15 |
危险货物
|
二级
|
23.80 |
35.70 |
30.90 |
46.40 |
11.90 |
一级
|
38.40 |
57.60 |
49.90 |
74.90 |
19.20 |
16 |
轻泡货物
|
6.40 |
9.60 |
8.30 |
12.50 |
3.20 |
17 |
冷冻货物
|
23.80 |
35.70 |
3.90 |
46.40 |
11.90 |
18 |
列名外货物
|
14.20 |
21.30 |
18.50 |
27.80 |
7.10 |
散装液体
|
|
|
船边法兰盘——库、车、船
|
w |
装船
|
卸船
|
19 |
一般液体
|
17.40 |
12.30 |
20 |
一级危险液体
|
原油
|
11.70 |
9.80 |
其他
|
27.10 |
19.30 |
|
|
|
|
|
|
|
|
|
|
|
|
|
|
注:
1.
车(船)船直取货物的
装卸费按“船舱——船边”和
“船边——库、场、车、船”的
费率相加计算。
2.
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
12 米满
16
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 50
%;
每件长度超过
16 米满
20 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
100
%;
每件长度超过
20
,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
150
%;
3.
在港地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
10
%
4.
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按每吨
10
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
5.
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
80%
计收。
6.
出口原油(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港口包干费:大连港
18.10
元
/
吨、秦皇岛港
16.10
元
/
吨、青岛港
16.50
元
/
吨。
7.
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沿海港口每吨
18.10
元,长江港口每吨
20.90
元。
8.
散装液体如定有明确的“船边交货”条款的,“船边——船边法兰盘”或“船边——船舱”和“船边——库、车、船”的装卸费,分别按表中装船(出口)或卸船(进口)费率的
50%
计收。
9.
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
1.27
计费吨;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
1
计费吨;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
1
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方与货方协商加成比例;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
1
计费吨。
10.
编号
1
、
5
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11.
编号
15
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
表
5
箱型
|
装卸包干费(元
/
箱)
|
过境包干费(元
/
箱)
|
标准箱
|
20
英尺
|
装卸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
425.50 |
659.50 |
空箱
|
294.10 |
503.00 |
装卸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
467.90 |
725.20 |
冷藏重箱
|
467.90 |
725.20 |
冷藏空箱
|
324.10 |
502.40 |
40
英尺
|
装卸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
638.30 |
1000.20 |
空箱
|
441.10 |
768.60 |
装卸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
702.00 |
1088.20 |
冷藏重箱
|
702.00 |
1088.20 |
冷藏空箱
|
486.10 |
753.40 |
注:
1.
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的一倍。
2. “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及四周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 “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
表
6
箱型
|
汽车装卸、搬移、翻装费(元
/
每箱次)
|
火车、驳船装卸费
(元
/
每箱次)
|
标准箱
|
20
英尺
|
装卸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
49.50 |
70.20 |
空箱
|
49.50 |
70.20 |
装卸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
53.70 |
76.50 |
冷藏重箱
|
53.70 |
76.50 |
冷藏空箱
|
53.70 |
76.50 |
40
英尺
|
装卸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
74.30 |
105.30 |
空箱
|
74.30 |
105.30 |
装卸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
82.50 |
115.30 |
冷藏重箱
|
82.50 |
115.30 |
冷藏空箱
|
82.50 |
115.30 |
注:
1.
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的一倍。
2. “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及四周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 “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表
7
项目
|
计费单位
|
费率(元)
|
备注
|
拖轮
|
马力小时
|
0.48 |
1.
租用船舶(拖轮除外)、机械、设备的计费时间,自开离停泊基地时起,至返回原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地者,至使用完毕时止。
2.
租用起重船需要拖轮拖带时,另收拖轮租费。
3.
一般扫舱不包括清洁污水沟每舱收费
257.00
元,一般扫舱和清洁污水沟包括把舱内污物搁置到甲板上。如需清除离船,另收倒垃圾费。
4
倒垃圾不论倾倒次数,每日按一次计收倒垃圾费,但未倒不收费。
5.
对洗舱、木屑扫舱以及其他特殊扫舱,按人工计收扫藏费,每个舱口扫舱费起码收费额为
429.00
元,所需材料费用另加。
6.
搭拆、搬运装卸用防雨设备,另按普通工的工时费率计收工时费。
7.
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情况的平舱。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扒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8.
由港方供油、供淡水,按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的规定执行。
|
起重船
|
50
吨以内
|
负荷吨时
|
9.30 |
超过
50
吨满
100
吨
|
负荷吨时
|
8.30 |
100
吨以上
|
负荷吨时
|
6.30 |
起重机
|
负荷吨时
|
4.20 |
吸扬机
|
合时
|
31.10 |
拆包和倒包费
|
每项每吨
|
1.40 |
灌包和缝包费
|
每项每吨
|
1.40 |
分票费
|
每项每吨
|
5.00 |
挑样费
|
每项每吨
|
2.00 |
一般扫舱
|
每个舱口
|
429.00 |
拆隔舱板(防动板)
|
每个舱口
|
824.20 |
特殊平舱
|
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
30%
计费(每吨)
|
3.70 |
倒垃圾
|
船运
|
每次
|
100.00 |
陆运
|
每次
|
40.00 |
集装箱拆、装箱包干费
|
一般货物
|
每计吨费
|
12.40 |
冷藏货物
|
每计吨费
|
13.50 |
一级危险货物
|
每计吨费
|
18.60 |
装卸指导员工时费
|
每人每工时
|
17.20 |
其他作业工时费
|
普通工
|
每人每工时
|
9.20 |
技术工
|
每人每工时
|
13.70 |
装卸用防雨设备
|
每舱口日
|
89.40 |
防雨罩
|
每只每次
|
35.80 |
靠垫费
|
每只每次
|
2500.00 |
污水处理
|
每吨
|
2.20 |
围油栏使用费
|
1000
净吨以下船舶
|
每船每次
|
3000.00 |
1000-3000
净吨船舶
|
每船每次
|
3500.00 |
3000
净吨以上船舶
|
每船每次
|
4000.00 |
|
|
|
|
|
|
|
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
表
8
箱型
|
铁路线使用费(元
/
每箱次)
|
货车取送费(元
/
每箱千米)
|
标准箱
|
20
英尺
|
重箱
|
4.10 |
6.00 |
空箱
|
1.40 |
3.60 |
40
英尺
|
重箱
|
8.00 |
12.00 |
空箱
|
2.70 |
7.20 |
注:
1.
非标准集装箱按上述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计费。
2.
取送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重箱,其货车取送费按上述费率加收
50%
。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率表
表
9
编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费率(元)
|
备注
|
1 |
引航费
|
起迄航段及里程(公里)
|
|
|
|
吴淞口——南通
|
102 |
净吨(马力)
|
A |
0.74 |
|
吴淞口——张家港
|
144 |
0.88 |
|
吴淞口——镇江
|
279 |
1.33 |
|
吴淞口——南京
|
366 |
1.62 |
|
吴淞口——芜湖
|
460 |
1.93 |
|
吴淞口——九江
|
830 |
3.16 |
|
吴淞口——汉口
|
1099 |
4.05 |
|
宝山——南通
|
96 |
0.72 |
|
宝山——张家港
|
138 |
0.86 |
|
宝山——镇江
|
273 |
1.31 |
|
宝山——南京
|
360 |
1.60 |
|
宝山——芜湖
|
454 |
1.91 |
|
宝山——九江
|
824 |
3.14 |
|
宝山——汉口
|
1093 |
4.03 |
|
浏河口——南通
|
77 |
0.66 |
|
浏河口——张家港
|
119 |
0.80 |
|
浏河口——镇江
|
254 |
1.25 |
|
浏河口——南京
|
341 |
1.54 |
|
浏河口——芜湖
|
435 |
1.85 |
|
浏河口——九江
|
805 |
3.07 |
|
浏河口——汉口
|
1074 |
3.97 |
|
浏河口——城陵矶
|
232 |
1.17 |
|
过桥引领
|
B |
0.14 |
以次加收
|
过闸引领
|
C |
0.29 |
以次加收
|
2 |
移泊费
|
净吨(马力)
|
0.29 |
各港港内移泊
|
3 |
引航员滞留费
|
每人每小时
|
27.50 |
|
4 |
引航员待时费
|
每人每小时
|
13.80 |
|
5 |
引航员交通费
|
每次
|
A |
437.30 |
引航一次
|
B |
109.20 |
移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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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引航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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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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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218.70 |
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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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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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3.80 |
夜班(
22.00-6.00
) |
注:长江分上、中、下三段引航,各段引航费率计算方法均为基本基价每净吨
0.405
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公里
0.003315
元,计算费率进整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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